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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布冷链物流强制性标准助力疫情防控

发布时间:2020-10-15 09:33:33文章来源:
   10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已联合发布42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31605-2020)成为其中唯一一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该标准也是首个食品冷链物流强制性国家标准。
 
   新国标将在2021年3月11日实施,国家卫健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表示,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31605-2020)以我国食品冷链物流行业现状为基础,规定了在食品冷链物流过程中的基本要求、交接、运输配送、储存、人员和管理制度、追溯及召回、文件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管理准则,适用于食品出厂后到销售前需要温度控制的物流过程。
 
   1、冷库的温度显示、区域划分标识应清晰规范,并做好温度记录,确保准确真实,记录间隔时间不超过30min。
 
   2、冷库温度记录和显示设备宜放置在冷库外便于查看和控制的地方,温度传感器或温度记录仪应放置在最能反应食品温度或者平均温度的位置,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冷库,温度传感器或温度记录仪数量不少于2个;应建立库房温度记录保存制度。
 
   3、当冷库温湿度超出设定范围时,应立即采取纠正行动和应急措施,并如实记录超过的范围和时间。
 
   4、不同品种、规格、批次的产品应分别堆垛,防止串味和交叉污染。储存的食品应与库房墙壁间距不少于10cm,与地面间距不少于10cm。
 
   5、冷库机房应24h不间断运行并有应急措施。
 
   6、冷库作业区应建立清洁卫生制度,并建立记录机制。当食品冷链物流关系到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加强对货物转运存放区域、冷库机房的清洁消毒频次,并做好记录。
 
   7、需冷冻的食品储存环境温度应不高于-18℃,需冷藏的食品储存环境温度应在0℃-10℃。对于有湿度要求的食品,还应满足相应的湿度储存要求。
 
   在当前疫情防控新形势下,该标准适当增补污染防控相关要求,实现与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相互衔接补充,围绕避免食品交叉污染、保护作业人员、严格企业主体责任等三个方面,结合食品冷链物流的特点,在基本要求、交接、运输配送、储存、人员和管理制度、追溯及召回、文件管理等章节,补充了当食品冷链物流关系到公共卫生事件时食品经营者应采取的措施和要求,防止食品、环境和人员受到污染和感染。
 
   同时围绕食品冷链物流关系到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具体对策,该标准规定,应及时采取相应预防和处置措施,对相关区域和物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对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频次,防止与冷链物流相关的人员、环境和食品受到污染;进行食品外包装及交接用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增加对运输工具的厢体内外部、运输车辆驾驶室等的清洁消毒频次;加强对货物转运存放区域、冷库机房的清洁消毒频次;根据岗位需要做好人员健康防护;对受污染食品按要求进行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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